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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布| 反家暴法实施十周年监测报告-法治篇:制度推进与治理挑战并存
发布于 2026-06-09

2026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实施十周年。2017年3月1日以来,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持续发布民间监测报告,以期勾画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的进展,了解存在的挑战,提出对策建议,与社会各界共同促进妇女权益、家庭安全、社会和谐。2026年3月以来陆续发表的十周年监测报告3篇,分为概述篇法治篇及其拓展的司法案例篇和各责任主体案例篇,敬请各界读者关注和指正。我们的梳理和思考、建议,一定有各种不周全之处。敬请各界读者不吝提出批评指正、意见建议,联系电邮equality-cn@hotmail.com。     

    本文是北京为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系列监测系列报告之法治篇,从法律制度、典型案例与其他、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签发及相关情况等方面进行梳理与分析,并对2025年发生的家庭暴力相关社会热点事件进行事件梳理和反思思考,同时本文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制定和实施十周年间的反家庭暴力总体法治进程做了梳理,供后续评估与讨论参考。

2025年,反家庭暴力制度在法律规范、行政履职与司法适用等方面出现若干新进展;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相关议题在公共空间受到持续关注,凸显其法治层面的的复杂性与紧迫性。

请读者留意注明的是,过去年度监测报告中的有关活动或内容覆盖时间都是截止到该年的2月底。鉴于2026年的一些特殊情况,本文监测时间覆盖到2026331日。

一、2025年以来反家庭暴力法治进程

本节主要回顾202531日至2026331日间的反家庭暴力法治进程。本节将按照“正式法律渊源、非正式法律渊源、人身安全保护令、社会热点事件”四个部分展开梳理。考虑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治理中的重要性和标志性意义,本文将其单列为第三部分。在正式法律渊源部分,本文按照规范效力位阶进行分组,并依循由中央至地方的逻辑划分为四个次部分;每一次部分内部再按照时间顺序排列。非正式法律渊源部分主要包括各类典型案例、入库案例,社会热点事件部分则涵盖具有较高公共关注度的相关事件,二者均按照时间顺序展开。

(一)法律制度

1.法律

202531日至2026331日,反家庭暴力相关的立法层级上,有1部法律发生修改,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56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二次审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日期:2025年6月27日)

本次修订中,涉及反家庭暴力治理的至少有两条新增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1)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这条规定系本次修订新增,明确将“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为公安机关在前端处置与后续追责环节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属于司法救济路径,但在实践中仍面临启动不够便利、审查周期较长,以及违反后责任追究与执行衔接不足等运行障碍。相较之下,公安机关出具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作为行政处置措施,往往具有启动更便捷、处置更及时的特点,并在后续跟进、动态处置方面具备一定操作优势。因而,当施暴者在被告诫后短期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更为明确,有助于在“出警处置”与“保护令申请、签发”之间形成制度性衔接,减少救济链条中的时间断裂。总体而言,该条的增设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告诫制度的规范效力,并为公安机关持续介入家庭暴力治理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2) 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该条同样系本次修订新增。尽管此前《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已就相关情形作出类似规定,但在实践层面适用效果并不理想。本次修订将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适用依据由部门规范性解释上升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层级,进一步明确其规范地位与适用基础。在家庭暴力情境下,如受害人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避免自身继续遭受暴力而实施正当防卫,该条为其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提供了法律层级的依据。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发布日期:2025年2月25日)

2026227日至2026328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此前文本,该草案对社会救助制度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但仍未明确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将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这个措辞为地方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预留了空间,但这一兜底条款本质上仍属于地方层面的授权,这样的措辞使得该法没有在国家层面作出统一、明确的制度规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已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包括提供救助和设立临时庇护场所等。可见家庭暴力受害者并未游离于社会救助制度之外,但立法者似乎并未将《社会救助法》在此问题上和反家暴法衔接。此外,《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以及中央政府其他有关文件、部分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中,也均包含有关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规定。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未将家庭暴力受害者明文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可能带来多重问题:其一,家庭暴力受害者可能因此难以获得该草案所规定的更为全面、配套的社会救助措施;其二,相关救助责任主体可能据此拒绝提供救助,或者认为缺乏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实施救助的明确法律依据;其三,这也可能进一步加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与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困难。因此,3月下旬,北京为平发起的建言活动中,300多名网友赞成建议立法者将因家庭暴力产生的临时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紧急庇护等内容,明文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并通过网络将具体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其他文件:

202531日至2026331日,在反家庭暴力治理相关行政法规层级上,1行政法规发生修改,即国务院于202546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另有一部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反家庭暴力治理做了提及。涉及反家庭暴力治理的相关条文如下

(1)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25年4月6日)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受害人寻求救助的途径。

该条同样系本次修订新增,其将反家庭暴力相关职责明确纳入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范围。然而,就该职责如何在婚姻登记工作流程中具体识别、处置与衔接救助资源等问题,目前尚缺乏更为细化的配套规定与操作指引。

在随后北京和陕西的民政部门亦对修改后的《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跟进,北京市民政局于20251226日发布了《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在其中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五)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受害人寻求救助的途径。陕西省民政厅于2025129日发布了《陕西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在其中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五)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劝阻加害人并告知受害人寻求救助的途径。

从上述条文表述可以看出,北京与陕西的规定整体上主要系对《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条款的重复性承接,并未就本地具体操作层面的流程、标准与协作机制作进一步细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5月7日)

(十三)防范打击侵害权益行为。……完善落实反家庭暴力制度。织密扎牢校园安全防线。加大强制报告制度执行力度,强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司法解释

202531日至2026331日,在反家庭暴力相关司法解释层级上,有以下2件司法解释。涉及反家庭暴力治理的相关条文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26年3月2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三)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发布日期:2026年1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因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个人、组织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快速受理与审查。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理。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妇联、关工委、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的协作,及时发现和处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3)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4月30日)

应畅通发现报告渠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邻里、公益组织、志愿者及相关行业从业者等发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及时劝阻并协助老年人向有关单位反映、求助,为相关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与心理支持,帮助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身体或者精神侵害的老年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老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4.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司法文件

20251127日,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除此以外,20250114日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修订,但仅仅修订了一条:将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修改为“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全文见附录(一)。

(二)典型案例、入库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部分

202531日至2026331日,在反家庭暴力相关案例发布与实践指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家庭暴力相关典型案例1次;最高人民法院另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1次。同时,有2个家庭暴力相关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案例库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定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集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并参照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中亦涉及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庭建设实践。现将相关案例内容列示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6年3月30日)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主要意义可概括为以下4点:

1) 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侮辱人格的,属于家庭暴力;

2) 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属于家庭暴力;

3) 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属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可通过“制止暴力+帮扶就业帮助受害人摆脱困境;

4) 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施暴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6年1月4日)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主要意义可概括为以下2

1) 通过多部门联动并引入社会专业力量等方式,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提出的申请,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开展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

2) 人民法院可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适用对象由父母扩展至公职监护人,从而在适用主体范围上实现延伸,拓展该文书的适用对象。

(3)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某居民委员会与腾某某、周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相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多部门联动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调解方式高效化解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风险(入库日期:2025年12月24日)

本次发布的入库案例对于反家庭暴力的主要意义概括如下:

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核心,通过司法、行政等多部门的快速响应与高效协同,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切断暴力侵害链条;并通过依法促成抚养关系的变更,从根本上化解相关矛盾,进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黎某诉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入库日期:2025年12月18日)

本次发布的入库案例对于反家庭暴力的主要意义概括如下:

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非偶发性的殴打、责骂,致使未成年子女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的,该行为已明显超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正常教育与管教的合理限度,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并在抚养关系的确定或变更中作为不利因素予以评价。

(5)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1日)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主要意义可概括为以下9

1) 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同居状态并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

2) 审查判断家庭成员代际间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的影响。基于对施暴者的惧怕在被性侵时未予反抗具有合理性,符合家庭暴力情境下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

3) 受暴人延迟控告施暴人施暴行为的,不影响受暴人陈述的可信度;

4)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若包含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5) 应建立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以助力反家庭暴力社会共治;

6) 经常性谩骂、殴打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已超出父母正常教育子女的合理限度,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抚养人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应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性评价;

7) 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不仅要关注受害妇女当下的权益保护,也应着眼于未来生活安宁的前瞻性考量,应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并通过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

8)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当施暴人侵害受暴人和子女权益时,受暴人将子女带离原住所则具有一定的自助意义。与此同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应予保护,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亦应承担在抚养权裁判时的不利后果。

(6)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九)(发布日期: 2025年9月26日)

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第3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法院哈尼喀塔木人民法庭做实家事纠纷指导调解服务边疆治理工作大局

二、“三调合力”推动家事纠纷调解联动化

三是“人民法庭+妇联”,携手抵制家庭暴力。“石榴花”婚姻家事纠纷调解室向妇联推送矛盾较为突出的离婚纠纷36件,庭前开展家事调查,探明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形成“家事调查报告”34份,妥善化解家事纠纷32件;与妇联等部门定期召开涉家暴联动处置协商会,开展心理辅导23人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8份,涉家暴案件同比下降42%,三年来辖区未发生极端案事件。

2.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分

202531日至2026331日,在反家庭暴力相关案例发布与实践指引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51125日)

最高检召开的“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中,以下内容值得注意: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家暴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诉3400余人。依法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对多次家暴、情节恶劣,甚至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仍有家暴行为的,依法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恶劣的被告人依法起诉并建议从重处罚,近五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从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到不太常见的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准确、充分适用,特别是随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施行完善,拒不执行裁定罪已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通过对家暴犯罪案件前五类罪名分析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占比从2021年的90%以上降至今年的不到60%,其他罪名占比扩大。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家暴类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家暴犯罪嫌疑人1200余人,2022年以来,年均起诉人数降至千人以下。近五年涉家暴犯罪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主要意义可概括为以下4

1) 对于被害人提起自诉存在困难、向公安机关控告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检察机关应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推动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程序办理

2) 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虐待罪所要求的“家庭成员关系”

3) 对于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可进一步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4) 在性质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依法支持起诉,撤销加害人监护权

3.司法部部分

202531日至2026331日,在反家庭暴力相关案例发布层面,司法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反家庭暴力内容的共有两例。现将相关案例内容列示如下

(1)司法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5529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于反家庭暴力的主要意义概括如下:

当未成年人近亲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无法获得必要保护时,法律援助中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作为代为申请人、承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启动申请人身保护令程序。

(2)司法部:《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5521日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于反家庭暴力的主要意义概括如下:

为制止施暴者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而对其进行反击,且反击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构成违法。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和告诫书的签发情况

1.概述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报告,2025年全国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6000余份。202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有如下数字:民法典施行五年来……适用新规审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件,年均分别增长20%。需要注意的是,“审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并不等同于“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前者指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完成审查处理,后者则指法院最终作出并发出保护令。因此,“2021年至2025年共审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件”,并不能直接理解为“2021年至2025年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结合往年公开数据,可以进一步估算各年度签发数量。2024年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6351份,同比增长11.5%2023年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同比增长41.5%,据此反推,2022年签发数量约为5695÷141.5%4025份。关于2022年度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曾表述“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3万份”,但结合上下文,该数据更宜理解为2018年至2022年的五年累计数量,而非2022年单年度数量。因此,本文暂不直接将“1.3万份”作为2022年度数据,而是根据2023年同比增长率反推2022年签发数量。2021年发出保护令29992020年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169由上述数据可知,2025年全国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相较于2024年的增长幅度可能并不大。若将“6000余份”理解为6001份至6999份之间,则2025年相较于2024年的同比增长率应在-5.51%10.20%之间。具体而言,6001份为该区间的最小估计值,则(6001-6351÷6351≈-5.51%6999份为该区间的最大估计值,则(6999-6351÷6351≈10.20%。据此,在该估算口径下,2025年全国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较2024年的同比变动区间应为-5.51%10.20%(包含本数)。由上述情况结合之前的报告可整理出为以下表格:

人身安全保护令逐年数量与增长率

年份

数量

增长率(X

2025

6000+

-5.51%X10.20%

2024

6351

11.5%

2023

5695

41.5%

2022

4025

34.2%

2021

2999

38.3%

2020

2169

8.2%

2019

2004

26.1%

2018

1589

8.2%

2017

1469

113.8%

2016

687

/

 

同时,由上述数据可得,2021年至2024年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总数量为19070份。那么,若将2025年“6000余份”理解为6001份至6999份之间,则2021年至2025年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总数量应为25071份至26069份之间。计算方式为:2021年至2024年合计19070份,分别加上2025年“6000余份”的最小值6001份与最大值6999份结合上文所称2021年至2025年共审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件”,由于“3.3万件”本身亦可能为约数,若进一步将3.3万件”理解为33000件至33999件之间,则签发率区间约为73.74%至79.00%(包含本数),即25071/33999≈73.74%,26069/33000≈79.00%。也就是说,若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能够顺利进入法院审查程序,其签发比例仍然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2025年,全国法院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2.3万余份,同比增长23%,且依法撤销997名不合格父母监护人资格。202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称总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7万份。

另外,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中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支持受家暴妇女起诉案件474件,其中离婚诉讼案件404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70件;审查后支持起诉426件,其中支持受家暴妇女起诉离婚案件359件,支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67件。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在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中公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数据。

关于公安机关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暂未找到2025年全国性的数据。2025年,广西发放家暴告诫书2100余份,江苏省无锡市五年来累计审核签发3021

2.各地情况点滴

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了2025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签发情况。本报告检索到数据如下

江苏:人身安全保护令4462024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53

云南:人身安全保护令362份、家庭教育指导令610

四川: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43份,家庭教育指导令1200余份

湖南:人身安全保护令3212024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36

北京:人身安全保护令2432024年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98

湖北:人身安全保护令223份,家庭教育令5612024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33份、家庭教育令330余份

广西: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200余件2024年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190余件,检察机关起诉涉婚姻家庭纠纷刑事案件50余件;

内蒙古:人身安全保护令 141份,另有家庭教育指导令1454

山东:人身安全保护令134

辽宁:人身安全保护令68

黑龙江:人身安全保护令402024年发出4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吉林:人身安全保护令21

河南: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共1301

陕西: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未知,发出“四令一书”等共9407

甘肃: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未知,发出家庭教育令、关爱提示卡4155

福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赡养义务督促令等540

天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78

海南:签发家庭教育令、训诫书等法律文书366,向“甩手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1231

本报告作者未能检索河北、上海、浙江、江西、安徽、重庆、广东、贵州、新疆、青海、西藏的相关数据。

3.小结

由上述数据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数,总的来说少于家庭教育指导令或其他督促令的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数量仍然较低,而且缺乏不同保护措施申请和核准情况的数据和信息。绝大多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量难以达到一年365份的水平,也即折算绝大多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量不能达到每日1份。下来部分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折算后甚至需间隔数十日方能签发1份。若将该签发数量与现实生活中频发的家庭暴力的数量相比,其覆盖面与可及性显得明显不足。一般而言,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不可能仅在“每日1次”乃至“数十日1次”的频率上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因此仅以现有签发数量难以对实际风险形成充分响应。

进一步参照2024年数据。在笔者同时能够查询到2024年和2025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的省份之中,除北京、广西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对比2025年全部下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信息,2024年全国3000多家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6351,折算后平均每家法院约2份。对比2025年数据,2025年全国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6000余份,折算后平均每家法院还是约2份。另据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的监测数据,自2016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20191231日,媒体报道的与家暴相关命案共942起、致死1214人,平均每五天至少有三名妇女因家庭暴力致死。综合上述数据对比可以说明: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核心司法救济工具的制度框架下,其现实签发数量与家暴风险暴露之间仍存在显著落差,单就规模而言,对预防与遏制家庭暴力的支撑力度仍明显不足。且“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书缺乏长效监督机制,施暴者行为矫治工作近乎空白,导致部分受害者因顾虑生存不敢发声。”

从《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规定来看,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范围如下:(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3)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其中所涉及的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我们赞赏各地积极运用家庭教育指导令来促进反家暴法的实施。但从上文可见,家庭教育指导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交叉,但二者在法律后果的严厉程度上差异明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更强的保护与约束功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机关应审慎把握两种措施的适用界限,避免以家庭教育指导令替代本应适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家庭暴力相关社会热点事件

2025年间,多起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社会事件进入公共视野并引发广泛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众对家庭暴力议题的关注度提升与问题认知的深化。在对这些事件进行简单的梳理后,笔者提出了以资进一步思考和讨论的一些着眼点:

1.演员张颂文被控家庭暴力

事件梳理:202515日,女演员姜尘公开其与电影《日掛中天》投资人的通话录音,并在录音发布中直接点名指控张颂文存在“家庭暴力”及“潜规则女演员”等行为。录音内容显示,该片投资人与姜尘沟通时询问能否以金钱方式解决相关争议;姜尘明确表示不接受金钱补偿,并称其公开相关经历的目的在于促使公众关注并重视家庭暴力问题。

思考和讨论:这是一起“名人指控”的事件,它往往能迅速提升议题可见度,但也容易将反家庭暴力讨论滑向“站队式舆论审判”。在这类案件中,当指控被提出后是否出现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以及社会能否把关注点从“当事人私德争议”转向制度讨论,都是这类案件能否产生制度性影响的关键。

2.“大s”徐熙媛去世,相关人获法院“全网禁言令”但未遵守

事件梳理:台湾女星徐熙媛(大S)于202522日在日本旅行期间因流感并发肺炎去世。其去世后,其与前夫汪小菲之间的离婚纠纷、涉家暴指控及网络侵权问题再次受到关注。据公开报道,徐熙媛曾指称汪小菲存在孕期家庭暴力等情形;后又因汪小菲、张兰多次在网络平台发布涉及其婚姻、子女、健康、消费记录等私人信息,徐熙媛于20232月,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徐熙媛及其代理律师申请行为保全。20248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要求自裁定生效之日起,张兰、汪小菲“不得在网络平台上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发布涉及徐熙媛的交往经历、婚姻关系、离婚事宜、子女生活、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的事宜的相关内容,直至本案裁判文书生效时止”。20254月,大S的丈夫具俊晔与母亲黄春梅正式受托,继续代理“诉张兰与抖音名誉侵权案”。由于该案尚未审结,即使在大S过世后,该禁令依然有效,主要是限制对其死后名誉的诋毁。20255月,因张兰未遵守相关“全网禁言令”,大S律师团队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

思考和讨论:该裁定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是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裁定。但其在功能上却实现了类似的效果,即通过禁令及时阻断离婚后持续性的网络侵扰和隐私曝光。本案中律师敏锐识别网络侵权背后的持续控制与伤害,并及时申请行为保全,将分散的网络侵害转化为法院可即时介入的禁令问题。这对反家暴法回应网络空间中的精神侵害、隐私暴露和离婚后骚扰具有重要启示。

3.女子不堪家庭暴力杀死丈夫获刑15年

事件梳理:19935月,刘某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在秭归县茅坪镇某村共同生活,次年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付某曾多次殴打刘某,经村干部及刘某娘家亲属调解仍未改善,刘某由此产生报复丈夫的想法。199593日下午,刘某预先将一把菜刀藏放于家中二楼床铺枕头下,意图于夜间杀害付某。当晚,刘某携未满周岁的女儿与付某同睡二楼。次日凌晨,刘某起夜时发现二楼墙角处有一把木工斧头,遂趁付某熟睡,持斧头用力砍击其颈部后逃离现场。案发当日10时许,付某尸体在二楼床上被其兄发现,殁年27岁。经鉴定,付某系生前被锐器砍伤左侧颈部,致左侧颈静脉、颈动脉断裂并大量出血死亡。案发后,刘某为逃避追捕,先后化名“刘某凤”“阳某红”,在湖北省公安县、广东省广州市、河南省漯河市等地务工生活,直至202455日在河南漯河被警方抓获归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20252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和讨论:本案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经多次尝试无法逃离家庭暴力,于是最后不得已采取了极端行径来摆脱家庭暴力。本案中暴力长期存在却未能在早期被有效干预,最终将家庭暴力受害人推向不可逆的犯罪后果。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机制(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庇护、社会支持)应当尽早地介入,并帮助受害者逃离家庭暴力,从而减少受害者走向私力救济以暴制暴的风险。

4.女子为报复家庭暴力丈夫喂猪饲料系谣言

事件梳理:20255月,网络流传一则所谓“浙江温州法院判决:女子因丈夫家庭暴力长期给其喂食猪饲料报复,致其体重增至260斤,最终被判无罪”的消息。根据“温州辟谣”微信公众号于57日发布的信息,经温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核实,该网传内容属于谣言;并经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确认,该消息系子虚乌有。

思考和讨论:目前网络环境下,家庭暴力议题高度依赖公众情绪,因此也更容易成为“爽文式谣言”的温床。谣言的危害不止于信息失真,还会制造一种误导性的想象,即家庭暴力处境存在“轻松逆袭”的路径,从而遮蔽现实中受害者面对的安全风险、证据困境与救济壁垒,让真正受害于家庭暴力的人的辛苦、血泪和痛苦被无视或者被娱乐化的消解掉其严肃性,令家庭暴力受害者难以获得救济。

5.“遭家庭暴力驾车逃离致丈夫身亡”案

事件梳理:2024520日晚,曹女士与女性朋友外出就餐引发其丈夫刘先生猜疑。次日凌晨,刘先生酒后持刀胁迫曹女士驾车寻找该朋友“对质”,并在途中多次对曹女士实施殴打。其后,曹女士趁刘先生不备驾车逃离,刘先生攀爬至车辆引擎盖试图阻拦;在车辆碰撞过程中,瞬时速度达115km/h,导致刘先生多脏器破裂死亡。尸检结果显示,刘先生静脉乙醇含量为48.58mg/100ml。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曹女士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3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曹女士有期徒刑十一年,司法机关认定其在明知存在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仍加速行驶并致人死亡。曹女士家属以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案件于202542日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1031日二审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因涉及家庭暴力受害者防卫限度的认定争议而引发广泛社会讨论,截至目前二审裁判结果尚未公布。

思考和讨论:在家庭暴力与胁迫情境下,当制度性救助难以及时介入时,个体自救可能进入刑事评价的高风险区。受害者逃离行为若导致严重后果,司法如何评价其主观认识与行为限度,“正当防卫”的界限又在哪里?目前司法所要求在家庭暴力与胁迫情境下的理性是合理的还是难以做到的苛求?

6.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文本主要起草专家夏吟兰去世

事件梳理: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女士,因病于2025528日凌晨逝世,享年68岁。夏教授多次参与国家与北京市的立法及法制宣传工作。作为起草专家组成员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主要起草专家。同时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起草的调研和论证工作。作为起草专家组组长主持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夏教授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的主要负责人,并深度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调研、起草及论证工作。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召集人,并多次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民法典继承编》的专家论证会、座谈会。

思考和讨论:回望反家庭暴力的法治史,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并非自然发生,而是长期的、众多专家参与的立法倡导、论证与公共推动的结果。随着时间推移,许多关键推动者由于各种原因离开后,后继者如何继续推动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作为更少和体制发生互动的当今民间力量,如何认识制度完善中依赖更稳固的常态化机制而关键个人推动之间的相辅相成关系?

7.脱口秀女演员节目上谈遭家庭暴力离婚

事件梳理:20257月,演员“房大妈”在节目中以喜剧表达方式谈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父母坚决反对离婚以及其历经约30年最终选择净身出户等经历,引发广泛传播并迅速走红。随后,浙江省委宣传部就相关舆情提出提示与要求,警示相关内容不应以“男女对立”为叙事框架展开,并强调需“谨防脱口秀滑向性别对立的泥潭”。

思考和讨论:“不要性别对立”实际上是一种对问题的掩盖,是一种披着中立的外衣,内核却是维持现状的言论。当强势的一方和弱势的一方客观上存在巨大的不对等时,维持现状实际上就是在支持强者。而当“不要性别对立”成为主要治理语言时,实际上会压缩对结构性性别暴力的讨论,使家庭暴力被重新降级为“情绪问题/家庭琐事”,也即降级为不重要的事情,从而受害者失去被重视和资源的获取,使导致家庭暴力的不公平结构获得了制度上的加固,使施暴者获得了制度上的保护。

8.被前夫打死女子离婚照显示遭家庭暴力面部肿胀

事件梳理:2017年,张某萍与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卧龙泉镇娘娘庙村的张某铭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8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铭多次殴打张某萍。二人于当年2月离异。829日,张某萍再次遭前夫张某铭殴打并失去意识,后被紧急转送至营口市中心医院ICU救治。根据营口市中心医院于93日出具的病情报告,张某萍诊断为直肠破裂、腹盆腔积液积气、混合型休克等,病情危急。营口市盖州市卧龙泉镇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张某铭已被立案调查并被刑事拘留。此外,据报道,于女士提供的其母亲离婚证照片中,可见其面部肿胀、存在明显殴打痕迹,右眼亦出现变形。其后,张某萍不幸去世。

思考和讨论:分离期和离婚后往往是风险容易被忽略的阶段之一,暴力可能升级为致命伤害制度不能把“离婚”视为风险终结,而应将其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节点: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及性、社区的监测与支持、警方的告诫、监测与介入、风险评估与临时庇护、对子女与家庭成员的保护等。

9.被控“婚内强奸”男子获国家赔偿

事件梳理:尹某与武某于20133月登记结婚。20233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就武某诉尹某离婚纠纷一案立案并公开审理。判决书显示,武某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婚后发现与尹某性格不合,且尹某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针对离婚请求,尹某辩称双方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良好,并否认对武某实施家庭暴力。202351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武某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0236月,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离婚,后被驳回并维持原判。据濮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认定材料:202372612时许,尹某进入濮阳县龙城国际东区13楼,在主卧室内对武某实施强奸。尹某姐姐提供的视频显示,尹某与武某同坐在床上,尹某紧抓武某右手,并以右脚抵住武某左肩;武某持续要求尹某“撒手”,表情愠怒。武某另称,在该段视频拍摄之前,尹某曾拍摄其裸照。2023818日,尹某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31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随后,濮阳县公安局以尹某涉嫌强奸罪,于20231030日向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31124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71日,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濮阳县人民法院同日裁定同意撤回起诉。此后,2025529日下午,尹某向濮阳县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截至2025922日,尹某已收到国家赔偿。

思考和讨论:家庭暴力与性暴力案件往往面临证据结构脆弱、受害人的叙述被反向质疑、法律程序和结果难以被理解等问题;而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又可能反过来影响其他受害者的报案意愿与社会对“婚内性暴力”的风险认知。因此这类案件的处理必须注意程序正义,注意办案过程的公开、公证以及说理。处理案件时还应注意对公众法治理念的培养。 同时由于这类案件侵害行为一般隐蔽且难以取证,所以也不应在制度和社会观念上对受害人做出苛刻的要求。

10.“北京+30”《妇女地位怎么样,给她生活打几分?——2025问卷》结果发布

202511北京+30关注组发布《妇女地位怎么样,给她生活打几分?——2025问卷》调查,在2600多份回复中8%的参与者认为当前立法、执法与宣传教育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仅9%的参与者认为这些措施能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尤其是教育和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95%的参与者认同性侵或性骚扰不是受害者的错,施害者应负责任。约四分之一的参与者认为近五年来针对家庭暴力、性骚扰和性侵受害者的服务与社会支持已有明显改善。86.5%的参与者认为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应以性侵犯”“强迫性交罪妨害性自主罪替代现行强奸罪,从而涵盖不同性别的受害者与更广泛的性侵害行为。

思考和讨论:这次调查反映了反家庭暴力、性别暴力的观念文化有所普及。

11.女孩被继母生父虐待致死案

事件梳理:2023年,被害女孩刘某琪被捆绑手脚、长期关押于卫生间内遭受殴打、冻饿,并被迫使伤口浸泡脏水,历时17天后死亡。2024年底,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一审判决认定继母许金花犯故意杀人罪、虐待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生父刘江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许金花、刘江均提起上诉。刘某琪生母白女士认为一审对刘江量刑过轻,向检方提交抗诉申请书,并于202557日收到检方“不抗诉”的答复。202511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对继母许金花的死刑判决;同时认为原判对刘江所犯故意伤害罪量刑畸轻,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202512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江故意伤害、虐待再审一案公开宣判:就其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维持其虐待罪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思考和讨论:该案高度凸显未成年人受害的极端后果与“家庭内部暴力的隐蔽性”,这种被害的后果并非“偶发失手”,而是长期控制与虐待的累积。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法律地位、生活资源与行动能力上高度依赖监护人,导致其在遭受持续性伤害时往往同时面临“求助主体缺位”,“求助渠道受阻”,“伤害难以察觉”三重困境:第一,施暴者可能恰为其日常生活的直接照料者或监护责任人,未成年人很难独立接触外部支持系统;第二,即便存在外部线索与救济制度,未成年人也可能因恐惧报复、羞耻感、对暴力的习得性顺从以及对“求助会带来更坏后果”的预期而保持沉默;第三,伤害往往发生在封闭的家庭空间内,外界难以及时获得可验证信息;同时,未成年人陈述能力与证据保存能力有限,其求助通常依赖学校、医疗机构、社区组织等“外部接触点”对异常信号的识别与上报。一旦“外部接触点”未能及时介入或衔接不畅,暴力风险便可能在较长时间内累积并升级,最终造成不可逆后果。因而,该案所揭示的不仅是个体施暴的极端性,更是未成年人在现有救济体系中“难以发现”、“难以求助”、“难以证明”的制度性难题:在家庭成为风险源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未成年人能够被看见、被听见,并被及时纳入有效保护,仍是反家庭暴力实践必须持续回应的关键议题。

二、2016-2025年反家庭暴力法治进程回顾

本节主要回顾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发布、201631日实施以来的情况,对在上一节(其中呈现202531日至2026331日)中有述及的内容,本节从略。本节将按照“正式法律渊源、非正式法律渊源、人身安全保护令”三个部分展开梳理。考虑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治理中的重要性和标志性意义,本文将其单列为第三部分。在正式法律渊源部分,本文按照规范效力位阶进行分组,并依循由中央至地方的逻辑划分为四个次部分;每一次部分内部再按照时间顺序排列。非正式法律渊源部分则主要涵盖各类典型案例,并按时间顺序展开。

 

(一)法律制度

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发布、201631日实施以来,2026331日,中国大陆地区反家庭暴力相关重要的立法、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其他文件、司法解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或修订情况如下: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历经各方多年推动,终于出台,于20151227日发布,201631日实施。这是继2000年以后省级反家庭暴力的大规模地方立法后,首次在全国层面对反家庭暴力行为以专门法的形式跟进立法。该法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主要意义可概括为以下5点:

1)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家暴不是家务事”;

2)确立了家庭暴力的定义;

3)确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的救济方式以及其申请和审理程序;

4)确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与责任;

5)确定了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措施;

6)规定了强制报告的义务和义务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见附录(二)。虽然对于家庭暴力的意义未包括性暴力以及经济控制,以及在立法之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开具较为困难,但这部法律的制定仍然据有着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在之后,多部法律相继在制定和修改中跟进。法律中重要涉及反家庭暴力治理的相关条文如下: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日期:2025年6月27日)

关于此文件在2025627日发布的版本中的有关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改动,已在“一、2025年以来反家庭暴力法治进程 - (一)法律制度 - 1.法律 -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日期:2025627日)”处做出分析,在此不作赘述。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7日)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修改前的条文为在20061229日发布的版本如下: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发布日期:2020年6月20日)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制定中将家庭暴力作为了公职人员法定的政务处分情形。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日期:2020年5月28日)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制定中加入了反家庭暴力的条文,并将家庭暴力作为判决离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的法定情形。

2.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其他文件:

国务院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专项配套行政法规,但是于2023828日做过《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之专项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制定后,相应在制定和修改中跟进的行政法规仅有在202546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关于此行政法规202546日发布的版本中的有关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改动,已在前文一、2025年以来反家庭暴力法治进程 - (一)法律制度 - 2.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其他文件处做出分析,在此不作赘述。除行政法规外,国务院还发布了一些较为重要的文件,其中重要涉及反家庭暴力治理的相关条文如下:

(1)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25年4月6日)

关于此文件在202546日发布的版本中的有关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改动,已在前文“一、2025年以来反家庭暴力法治进程 - (一)法律制度 - 2.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其他文件 - 1)《婚姻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2546日)”处做出分析,在此不作赘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5月7日)

关于此文件在202546日发布的版本中的有关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改动,已在前文“一、2025年以来反家庭暴力法治进程 - (一)法律制度 - 2.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其他文件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2557日)”处做出分析,在此不作赘述。

(3)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7日)

强化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4)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发布日期:2021年9月8日)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策略措施: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面向家庭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促进男女平等观念在婚姻家庭关系建设中落实落地,倡导夫妻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八)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4.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策略措施: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健全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适时出台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发布反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出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加强宣传教育、预防排查,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完善落实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强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意识,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加大接处警工作力度,开展家庭暴力警情、出具告诫书情况统计。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率,加大执行力度。加强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庇护服务水平。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心理抚慰和生活救助,帮助其身心康复。加强对施暴者的教育警示、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开展家庭暴力案件跟踪回访。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五)儿童与家庭。

策略措施:

3.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禁止对儿童殴打、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不同需求为家庭提供分类指导和福利保障。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8.依法严惩性侵害、家庭暴力、拐卖、遗弃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策略措施:

2.严格保障儿童权益执法。全面落实保障儿童权益主体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探索建立保障儿童权益多部门综合执法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

11.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杜绝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出台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惩戒和教育。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5)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发布日期:2021年6月15日)

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安全、扫黑除恶、毒品预防、社区管理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治家庭暴力、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

(6)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16年2月4日)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3.司法解释与其他:

20151227- 20263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重要司法解释与其他文件中重要涉及反家庭暴力治理的相关条文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26年3月2日)

关于此文件在202546日发布的版本中的有关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改动,已在前文“一、2025年以来反家庭暴力法治进程 - (一)法律制度 - 3.司法解释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2632日)”处做出分析,在此不作赘述。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发布日期:2026年1月31日)

关于此文件在202546日发布的版本中的有关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改动,已在前文“一、2025年以来反家庭暴力法治进程 - (一)法律制度 - 3.司法解释 -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发布日期:2026131日)”处做出分析,在此不作赘述。

(3)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4月30日)

关于此文件在202546日发布的版本中的有关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改动,已在前文“一、2025年以来反家庭暴力法治进程 - (一)法律制度 - 3.司法解释 - 3)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25430日)”处做出分析,在此不作赘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发布日期:2025年1月15日)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该文件明确了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裁判规则,通过对施暴方的抚养权做出不利评价,从而保护未成年人远离家庭暴力,以及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5)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6日)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全文见附录(三)。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中告诫的性质,明确告诫应以书面形式,并明确其属于“行政指导行为”的性质。告诫制度不是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指导范畴,所以当事人不能因受到告诫而请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样可以减少因不必要的诉讼给公安机关带来讼累,进而导致公安机关不做出告诫;虽然告诫的性质不似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但程序简便,且具有记录、监督、预防等功能,相当能震慑、警示、遏制加害人。规定认定家暴事实的八种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家庭暴力辅助证据能够帮助执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更加准确、完整地了解家庭暴力事实。基本证据与辅助证据的明晰使得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方式更加多元化、认定标准更加明晰化,有利于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精细化反家庭暴力。《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规定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且加害人辩称受害人存在过错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告诫书。《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份数、内容作出规范,内容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双方关系、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认定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等。有利于实现告诫书的记录作用,使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能够“留痕”。《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当场决定出具告诫书;需要继续查证的,应当在受理报案后72小时内作出决定。《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出具告诫书后7日内首次进行查访、监督,并明确后续查访的时间、次数要求。送达告诫书后的查访监督能够有效警示加害人,进一步巩固告诫书的告诫效果。《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规定告诫书可以作为申请庇护、申请法律援助的依据文件。《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规定了不得以告诫代替其他处罚的情形,以列举和兜底的方式,让拒不停止或多次施暴者无法逃避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意见》对系统记录、警情分类和处理结果的统计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的,应当在相关接报案信息系统记录备查;出具告诫书的,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档案信息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除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还规定了:①教育行政、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②对于未成年人的反家暴工作,规定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督促义务;③规定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制教育、心理辅导义务;④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以及心理治疗等工作的指导义务;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统筹。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24年5月28日)

23.积极开展心理疏导。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安抚未成年人情绪,消除、化解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和心理障碍;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矫治的参考。应当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24年4月10日)

7.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该职责不因离婚而免除。父母存在遗弃、虐待、家庭暴力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不仅可能承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 2024117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家庭暴力是法定的婚姻家事案件中的过错。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将家庭暴力与彩礼返还数额结合起来对家庭暴力做出了否定性评价。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年3月03日)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10)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

875.【不要求提供担保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90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情形】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908.【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与文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909.【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912.【存在较大可能性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913.【询问被申请人与答辩】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91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五)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六)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918.【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22年7月14日)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见附录(四)。

该司法解释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申请保护令程序具有独立性

2) 明确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代为申请;

3) 明确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 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列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并用等字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示开放,但是仍未将经济控制和性暴力列入范围;

5) 增加了“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与“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两种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措施;

6) 证据与证明规则作出进一步明晰,有利于当事人收集证据,也有利于法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和做出决定;

7) 明确了“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则,避免了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有罪论”;

8) 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线上申请,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更方便可及;

9) 强调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进一步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提供了依据。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6.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老年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推动完善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反家暴宏观体系。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老年人举证的指导,加大心理疏导和帮扶力度。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强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利用协助执行制度,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发挥作用。建立定期回访、跟踪机制,拓展反家暴延伸服务范围。

(1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发布日期:2022年3月03日)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全文见附录(五)。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发布日期:2022年2月11日)

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残联等单位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21年9月28日)

(二十五)加强婚恋家庭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与共青团、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加强协作,完善婚恋家庭矛盾纠纷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联合开展矛盾排查、普法宣传和以案释法工作。建立婚恋家庭纠纷分级预警化解模式,推动调解前置,加强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建立诉后跟踪机制,预防“民转刑”案件。加大反家暴延伸服务力度,健全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保护令实施机制。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发布日期:2020年5月29日)

五是规定在报告、处置过程中注意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对于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私自传播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

1.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资源整合和项目合作,共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和知识,共同推动家庭暴力防范和性侵犯罪预防,提升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工作。妇联组织要畅通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网络等维权渠道,及时受理涉妇女儿童权益的家庭暴力、监护侵害、性侵害等投诉,为妇女儿童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等服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同级妇联组织的维权服务工作,提升维权工作的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2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2017年度工作总结和2018年度工作要点》(发布日期:2018年7月29日)

公安部推进部门联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会同妇联组织、基层组织等深入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纠纷,推动建立完善家庭暴力类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

10.国家广电总局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加强正面新闻宣传,广泛宣传报道优秀家庭典型和先进事迹,借助榜样的力量对广大家庭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引导。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介绍家庭暴力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介绍如何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积极倡导健康的家庭生活模式。

以妇女节、国家宪法日等节点为契机,加强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12.公安部深入开展家事处置相关法律业务学习和法制宣传工作,加强对民警的法律知识培训,组织民警学习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将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内容;制发《关于公安机关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各部门警种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

13.全国妇联指导各地妇联围绕贯彻落实宪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保护女童、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等法律政策和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内容,开展法治宣传和维权服务“进社区、进家庭、到身边”活动;梳理编印《反对对妇女的暴力案例分析手册》,翻译、印制“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妇女维权法律知识手册(维汉双语版)等举措,支持新疆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加强妇女法治宣传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持续开发群众乐于接受、社会认可度高、影响力大的法治宣传品,充分运用国内主流媒体、妇联组织“女性之声”新媒体矩阵,加强国内外妇女儿童普法维权宣传资源共享和传播。

面向用人单位、职工、社会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反家庭暴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推动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履行法律义务,重视和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18.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参加民法分则亲属编研讨会、反家暴多部门合作经验交流研讨会等活动,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建议,对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与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成效等进行全面总结和汇报。

19.全国妇联向两会提交了《关于研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的提案建议;就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告诫等制度的执行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召开多部门合作反家暴工作机制推进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卫生部等相关部委及试点地方各相关部门,总结推广地方成功经验;制定《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试行)》;指导31个省区市针对《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配套下发文件,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要求。

20.公安机关健全完善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操作规程,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安部相关规定,普遍制定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或者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工作指引,明确出具告诫书的相关要求以及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原则、流程、取证等规范要求。

21.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受理反家庭暴力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01631日至2018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计发出356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保障了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全面履行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快速出警处置家庭暴力类警情,依法查处家庭暴力类案事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工作;

24.国家卫生健康委强化落实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受、救治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供心理疏导、健康指导等服务。强调强制报告制度,召开有关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等情况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参与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严厉打击涉及家庭暴力和侵犯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

11.以中秋节、 重阳节、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国家宪法日等节点为契机,加强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国家广电总局、司法部、全国妇联)

17.总结各地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情况,研究制定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全国妇联)

20.指导各地法院依法受理反家庭暴力案件,准确把握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责任标准,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高人民法院)

21.快速出警处置家庭暴力类警情,将家庭暴力警情处置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管理创新体系;依法查处家庭暴力案(事)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工作,及时出警处置,依法严肃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推进部门联动,排查化解家庭纠纷,推动建立完善家庭暴力类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从源头防止家庭暴力。(公安部)

22.指导试点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社区矫正、监护、家事审判、权益维护、社会救济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

23.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受、救治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并协助做好受害人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发布日期:2018年7月18日)

25. 家事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获知当事人有家庭暴力、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同时可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救助机构报告。

2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议案件当事人或者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

3)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45.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供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应当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3)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发布日期:2017年7月19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

及时总结经验,从审判组织、队伍建设、证明标准、制止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申报、诉讼程序等多方面进行家事审判专业化探索。

五、公安部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犯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犯罪,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六、民政部

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

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受、救治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并协助做好受害人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

九、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指导各地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加强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履行家庭责任。

十三、全国妇联

指导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发布日期:2017年4月)

664. 【不要求提供担保情形】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25)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发布日期:20161121日)

二、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6)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年11月8日)

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16年11月7日)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2016年7月13日)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全文见附录(六)。

该文件对于反家庭暴力治理的意义如下:

1)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2) 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年1月27日)

一、 在民事案件中增设一个二级类型案件即(十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下设两个三级类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二、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自201631日起施行。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与其他:

(1)概述

虽本文主要以20151227日至20260331日为监测时间段,但为呈现地方制度基础与对接路径,本节亦并列示部分早于20151227日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

目前具备专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配套地方性法规的中国大陆地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如下:

辽宁(20251127日《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0581日已有《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重庆(20240731日发布《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06519日已有《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甘肃(20240530日发布《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黑龙江(20240104日发布《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03620日已有《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青海(20231129日《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051126日已有《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河北(20221129日发布《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04722日已有《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河南(20220801日发布《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06329日已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安徽(20220729日发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04220日已有《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江苏(20211202日发布《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云南(20201125日发布《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陕西(20200729日发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021129日已有《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

海南(20200616日发布《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05928日已有《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吉林(20200605日发布《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07112日已有《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内蒙古(20200401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 2006 4 1 日已有《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新疆(20200331日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081129日已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贵州(20191201日发布《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05730日已有《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湖南(20190530日发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00331日已有《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湖北(20190329日发布《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03725日已有《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山东(20181130日发布《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0442日已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广东(20200729日发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浙江(2010930日发布《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宁夏(200197日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四川(200091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江西(2002729日发布《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山西(2003927日发布《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目前尚不具备专项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如下:北京、上海(仅有20164月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天津(20160101日天津市公安局发布了《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03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中立案问题的通知》)、福建、广西(20057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已在202411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经废止)、西藏。

(2)小结

综合20151227日至20260331日的规范清单可以看到,反家庭暴力法治配套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核心、中央层面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与部门协作文件持续细化和补强、地方立法分层推进的多元结构。国家层面专项法律的确立,为家庭暴力从“家务事”转向公共治理对象提供了统一的法理基础;但在国务院层面尚缺乏专项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制度运行中大量具体问题(部门协作、处置流程、责任边界、证据与裁判尺度等)主要通过部门联合文件、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被逐步细化。由此,司法机关在这一阶段不仅承担裁判功能,也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规则澄清与实践示范的作用。

与此同时,地方层面的制度供给呈现明显差异与时间错位:部分省份较早即通过地方性规范进行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探索,但2016年后对接国家法的新一轮配套并未实现全国范围内同步覆盖;部分地区至今仍未有专项地方性法规立法。

根据上述数据,还可发现一个违反直觉的结论:从上述规范分布还可提炼出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经济较为发达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相较于经济相对不那么发达的地区,在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或立法探索的推进上并未呈现出更积极的态势,甚至在若干关键地区表现出相对滞后。具体而言,北京、上海、天津作为经济发达的直辖市,迄今仍未出台专项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福建作为GDP总量排名较为靠前的沿海省份,同样缺乏专项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广东、江苏、浙江虽已具备专项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但其出台时间分别为2020年、2021年与2010年。尤其是广东、江苏作为GDP总量长期位居前二的省份,其专项立法进程并未显示出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领先性;相比之下,不少经济相对不那么发达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早在2006年以前即已完成专项反家庭暴力地方性规范的制定。再如浙江虽于2010年制定专项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但其制定时间亦晚于上述部分地区,且此后未见进一步修订或出台新的专项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以对接并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反家庭暴力法治建设的结构性特征,是在统一法律框架之下,通过多主体、多层级规范不断“补丁式”完善并推动落地,但在地域覆盖、操作细则与制度可及性方面仍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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